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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3-15 点击量:

节日介绍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之所以定于每年的315日,是因为1962年时任美国总统的肯迪尼在315日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到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国际消费日的主要内容包括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增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以及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节日设立的目的

设立节日的目的是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庆祝方式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通常会通过各种活动和宣传来提醒公众关注消费者权益,例如举办研讨会、发布消费者权益报告、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等。在中国,每年的315日都会举行大规模的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包括公布年度消费维权主题,以及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的消费者权益宣传教育。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重要性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宣传,也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一个检验。它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消费者权益,也能够推动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了解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10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历经两次修正。该法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各项权利,例如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同时也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和国家的保护职责。以下是对于该法部分条文的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一、消费者知情权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可以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信息。

二、消费者选择权

《消法》第九条指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并有权决定是否购买或不接受某项服务。

三、商品和服务质量要求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更换、修理。如果无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退货;不符合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时经营者应负担必要的运输费用。

四、无理由退货

《消法》第二十五条提到,消费者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实体店销售商品的情况下,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有几种例外情况,如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数字化商品等不在此列。退货的商品必须保持完好,经营者应在收到退货商品后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五、消费者获得赔偿权

《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在赔偿后,若责任在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有权向他们追偿。消费者也可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施行,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整顿市场秩序以及推动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也正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倡导消费者权益,增强市场监管力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力图构建公正、健康的消费环境。

作为法学学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和积极运用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对任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说“不”,这不仅是法律人的职责所在,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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