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旧站资料 > 资料中心 > 正文

英宪精义

来源: 发布时间: 1970-03-26 点击量:

作者介绍:

戴雪,英国法学家。就学于牛津大学。1863年获专门律师资格后开业。1882—1909年在牛津大学兼任英国法教授。认为行政诉讼应由普通法院管辖,这是英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对英国宪法学中另外两项原则即议会主权和法治作了系统阐述。

内容简介:

在《英宪精义》中,作者将英宪分为两大部分:一为宪法性法律,是为宪法的本部,其他部分分为典俗、成训及惯例,是为宪法的属部。分别被称为英宪的法律和英宪的典则,简言之为"法律与典则"。典则部分均为非成文的成分,而所有法律部分既具非成文的成分,又有成文的成分。察其历史,二者渊源各自,观其现实,发展了无止境。英宪是英国政治社会中活生生的有机体。

戴雪教授在本书中,于英宪的本部之外,提出英宪的"典则"概念,并作了深入研究。在"法律主治"篇中,戴雪确信英国的法律体系符合人权理念,并在本篇篇首提出他的法治观后,紧接着就研讨保障英人基本权利的诸多制度,由于戴雪的法制思想突出强调人权与普通法院的作用而成为英宪的精华,也是英国法制模式的经典概括。

关闭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