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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的10年打假之路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3-02 点击量:

作者:法律系10级王洲

从2000年创办第一个中文学术打假网站至今,方舟子的打假生涯已有10年了。

方舟子或许在开始之初并没有想到自己的打假生涯会持续这么久的时间,或许他也曾经做好了长期从事这一兼具危险性与社会影响力的事业的准备。但不管怎么说,方舟子的打假之路是心酸的,这个打假专业户的打假之路走得是无奈的。

方舟子说自己平均每年要打假100件左右,10年下来就是1000件。打了十年假,但是造假的现象仍然普遍,造假的风气仍然猖獗,打假的成效似乎不大。反观方舟子为此承受的巨大压力,遭遇的无数或批评或指责,颠簸疲乏的生活,付出的巨大努力,这应该是他必须无奈的原因之一了。

于是我们要问,为什么方舟子这样的社会斗士无奈了,为什么打假专家的事业兢兢业业却缺乏成果。用方舟子自己的话说,是我们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鼓励和刺激了造假。而且,造假的成本太低,即便是被揪出来,大多数也是不了了之,这就让更多人有了造假的勇气。他把这归咎于社会对造假的容忍,怪罪于人们对造假行为追究的不彻底。造就了这种造假成风却无需承担相应后果的社会现象。不过,人类的行为终究要置于一个共同的协议或纲领之下,至少在现在是这样。这一纲领,我们称之为法律或是机制。方舟子个人对造假行为的不容忍与憎恨,体现在他对无论造假的人或产品的无情揭露与批判上,这是他违反他个人意志的事物的直接反应。他的打假,可贵在对普遍意义上的社会责任的承担,对社会公德的坚决维护,就像他所说“其实没什么区别,也不是特意去要打谁的假,对我来说,谁假我就打谁。”

那么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面对这样的欺诈行为,这种伤害了除造假获利者之外的大多数人的行为,如果仍然像现在和过去的大部分时间一样采取放任和姑息的态度的话,自然而然的会有许多人趋之若鹜。马克思很早以前就得出了精辟的论断,当获得200%的利润时,人们会为此不择手段,甘冒违法的风险。注意,这里仍然强调了这种行为违反法律的事实,并且建立在法律对此有明确的处罚的基础之上。但很可惜,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和各项行业规定,对于产品造假有着明确的界定。但对方舟子所涉及的许多“学术造假”、“概念造假”、以及各种非实物的造假方式界定仍有待大力完善。这就给了许多人为了扑向高薪高职位和赢取暴利所能采取的“有效途径”。

另一方面,之所以让这些作假行为有所市场,长期形成的制度痼疾与监管的缺失,惩罚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特有的官僚体制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方舟子还曾经批判过所谓的专家以及政府监管的缺失。这些都是既定的事实,但希望去改变,需要的是长期的制度保障以及有力的手段。纵观各类,唯有成熟细致的法律规定能够有效地改变这一现象。就以方舟子所重点提出的政府在监管学术造假方面所应做出的努力来说,专门的政府机构,它的建立与运行,需要的不仅是行政指令,更需要法律法规的指导与规范。广而言之,在社会与行业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从根本上,即从法律的层面上规范这个社会,给予违背共同意志的行为以合乎约定的惩罚。而在这之前,有力的监督更有赖于规范的制度与法律法规。

我想更令方舟子无奈的,是那些曾经无视法律造假成瘾的所谓专家院士候补。对其的揭露造假肆意抨击辱骂,甚至无视法律的权威雇凶杀人。至少在我看其目的多少已接近杀人灭口的程度。但其却深知不服法院对其寻衅滋事的轻判。在这一点上我很困惑,如此明显的故意伤人行为,却判定为治安范畴,令人有张冠李戴之感。我不禁要说,希望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不仅要给犯罪嫌疑人以公正合理的待遇,尊重其合法权利。也要对于所有人以公正的对待,对于违法行为与违背社会规范的行为以及时的监管与坚决的惩罚。民间人士的正义行为毕竟面临更大的压力与难度,更不可能拥有与政府相同的影响力。呼吁以法治与规范让我们的社会与国家更有秩序,让人民更有正义感。使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没有立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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