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醉酒驾车事件看刑事司法与大众媒体的关系距成都孙铭伟案已过去近两年,媒体对醉酒驾车(以下简称酒驾)的关注度依然不减,对近期在山东和广东出现的酒驾事件媒体的跟踪报道让人们依稀看到两年前那场席卷全国的酒驾风波。
难道孙铭伟之前没有酒驾吗?还是以前的酒驾没有“出过大事”?酒驾风波之所以可以由此发端并在极短时间内成燎原之势,与媒体的推波助澜密不可分。正是由于媒体的大力介入,才使得酒驾这一长期在管理包括司法审判过程中都被边缘化的社会行为有了自己的定义,并有幸承担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随着各地对酒驾的严打进入尾声,群众的专注点也开始被“中国式拆迁”、“刑讯逼供”等新暴露出的问题所吸引而再次义愤填膺,我们不得不感叹在现代社会特别是现代司法活动中媒体所展现的不可忽视的作用。媒体对某一社会现象的关注并没有错,但当媒体行为可能或已经对司法行为,特别是刑事司法行为产生影响时,媒体和法院应该怎样定位自己,怎样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呢?
在我国,法官职业行为准则表现形式要比其他国家更为复杂,在类型上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国家法律;第二类是党的文件;第三类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第四类是法院系统文件。媒体的影响力与国外相比也大有不同,美国媒体自由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护,媒体多通过社会舆论直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在我国,媒体却是通过社会关注推动政府关注(也即执政党关注)、立法机关关注以达到所谓的媒体监督。不可否认,媒体监督在澄清事实、揭露弊端等方面发挥了也正在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社会公共安全和反腐败方面成就卓越。正是由于大众传媒的不断发展和群众的积极广泛参与,我们可以在事件发生时听到多方面的声音,这往往使我们可以更加接近真相,而由媒体曝光的一批官员腐败案件更让我们看到了反腐的新途径(当然这其中网络的作用功不可没)。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媒体为了追求关注度产生的弊端,某些媒体片面夸大事实,断章取义。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的报道中,这种偏执表现出来就极为可怕了,相对于记者的事件报道,越来越多的各种“专家学者”也开始进入大众的生活,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甚至在案件审理期间就做出某些论断,这些专家学者的头衔往往降低了民众的辨识能力,以至于在最终结果发布之后质疑司法机关。以成都孙铭伟一案为例,在一审时媒体便因为“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争论不休,二审时这种争论更上升到白热化,有很多“专家”曾确信其人必判死无疑(当然后来不少人又改口了)。另外,司法程序内部人员的不适当言论经媒体放大后也会给法官的审判造成困扰,在这方面执法人员和律师由于职业原因往往表现得不够冷静,成为隐患之一。
而司法机关虽然反应迅速,处理审慎又不失果断,却仍然没有摆脱媒体影响的痕迹。2009年对于酒驾的有关法律规定并未修改,但仿佛为了符合民意,全国各地对于酒驾的处罚不再分级,一律处最重刑,且各省司法机关都应各省有关部门要求增加了对酒后、醉酒驾驶处罚的补充性条款。这些补充条款也带着些许急功近利,无一不对酒驾从司法程序上进行“严打”。
在西方,这种刑事司法与大众媒体相互影响的案例并不鲜见。1935年的豪普特曼案件曾经一度被称为“世纪审判”,因为那是第一次将审判的过程通过影音形式向法庭以外播放,其后果是美国禁止对一切进行中的案件庭审活动进行拍照和播放审判过程长达三十年;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继辛普森杀人案审理后一项抗辩再次要求禁止对庭审活动进行转播,这项抗辩的影响力一直延续到前期,正如中国的酒驾风波一样,媒体的“猎奇狂热”使此案的报道和评论持续了近两年。
在英国,为了防止陪审员或法官就其正在审理的案件受到媒体的影响,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藐视法庭行为,并专门制订了《藐视法庭法》。这种对表达自由有序的限制被认为是保护“许多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同时对干扰法庭审理、诽谤法庭和破坏审判的行为进行有效规范。这种规范的矛头往往指向的就是媒体在关于刑事案件的不适当言论。在美国,法官们制订了更为细致严谨的视听媒体法庭采访准则,并就网络媒体的立法工作进行着热烈的讨论。当然,在欧美法系中对于言论自由(媒体自由)和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还存在很多争论。在西方民主社会中,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主要政府司法权力的主要执行者,其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司法是政府中一个与众不同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坚持法律原则,维护宪法尊严,独立性是其行使功能的关键和基础。在实践中,法官一直被认做是专家职业,为使其权威性不受公众干涉,必须不惜一切代价加以保护。在这种隔离的环境中进行司法工作,显然使得公众不便进行监督,结果导致今天的法官是政府三个部门中最不为人理解的一部分人。但是,从根本上讲,法官也是政府官员,即便他们只是代表人民行使职责的特殊官方群体,他们依然需要依照民主原则的要求工作。正是秉承这一民主信仰和媒体追求真相的一贯作风,当然还有民众的要求,使西方媒体与法院的监督战百年不休。这种监督的基石正是来源于不信任。法律界的设定是建立在政府是值得信任的,至少能知错就改的基础上的。媒体认为政府常常不值得信任。不同的出发点引发分歧,过度的互相干涉也同时在促进立法司法的完善,美国宪法的第一条和第六条修正案就是成果之一。
按西方的说法,我国现在遇到的问题就是所谓的“倾向性新闻舆论宣传玷污犯罪审判公正性现象”。最直观的例子就是网上关于酒驾的评论,在百度搜索中,有关“成都孙铭伟案”共有2480篇相关网页,搜索首页中泾渭分明的分为两派,一方说孙铭伟案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一方说此案“绝对经不起历史检验”,当民众面对这两种评论时,是否还能坚定司法权威?此案审判早已结束,若在过程中,这又会给律师和审判人员带来何种影响?律师会不会利用媒体?审判人员(还有政府机关)会不会顾及民意而有违公正?记得有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了避免媒体干扰从不看新闻,中国的法官们还不至于吧……
刑事司法体系,这一古老又充满智慧的“上帝最后的篱笆”与媒体系统,这一现代且充满活力的机制在风云变幻的二十一世纪都承担着自己独特的使命,美国加州著名律师加诺曾用“欢喜冤家”来形容媒体与法院的关系,这位曾在联邦最高法院慷慨陈词三十余次的资深律师断言媒体人和法律人只有携手才能走得更远。对于中国来说,我们的媒体和刑事司法系统都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就更不能因为过早的冲突激化而消耗彼此发展的力量。当然,让彼此不信任的双方各自保持克制并不是长远之计,尽早完善立法,从法制角度保障刑事司法独立和媒体言论克制才是新一代法律人应该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