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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钧:对酒后驾驶应当刑事立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5-23 点击量:

一、酒后驾驶引发的惨案2009年6月30日晚20:30,司机张明宝酒后驾车至南京江宁区岔路口地区,在某饭店门口撞了一个人之后猛地往左打方向盘,撞进了边上的瓜摊。看瓜摊的人当场死亡。然后扳回方向盘继续往前逃,撞到了路中间的自行车,车上的人当场死亡。此后又连撞多人,共造成五人死亡,其中还有一孕妇。法院认为,张明宝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对受害者赔偿,张明宝是在醉酒致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的情况下酿成惨祸,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判处张宝明无期徒刑。

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发生7518起,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1994年到2004年的10余年间,全国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2%上升到了4.4%,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2006年全国酒后驾车导致3726人死亡,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4.9%。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则显示,大约50%至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车有关。全球每天有3000多人死于交通事故,10多万人受伤。每年有120多万人死亡,大量人员伤残。其中,因酒后驾车导致的伤亡占25%。由此可见,不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酒后驾车都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

二、中国目前对酒后和醉驾行为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目前的法律只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没有刑罚制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正是因为这样过轻的行政处罚,对那些饮酒的驾驶员根本无法起到震慑的作用,发生张明宝那样的惨案也就不足为奇。

在2009年时,公安部曾经下发文件在全国范围内严打酒后驾驶的行为现象对酒后驾驶的,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严处罚,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这个举措在一定范围内起到很大的作用,顿时酒后驾驶的现象少了许多,但是由于缺乏以法律的形式使之固定,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措施也就失去了当初的效果了。

三、国外对于酒后驾驶的严厉制裁

英国:英国法律对酒后驾车管理得非常严格,初次酒后驾车,便会被吊销驾照一年。此外,英国交通部计划给予警察更大权限监督司机是否存在酒后驾车行为。无论车辆行驶状况是否正常,警察均有权要求司机停车接受酒精测试。司机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话,可被视作酒后驾车。

德国:若驾驶员在酒精检测中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05,将被处以500欧元、扣4分并禁驾一至三个月的处罚。另外,德国酒后驾驶的处罚会随着“重蹈覆辙”次数的增加而升级,最严重的情况下,驾驶员将被终身禁驾。更重要的是,一旦在德国禁驾,在欧洲其他国家同样不能开车。事实上,大多数德国人都严格遵守禁止酒后驾车的相关法律法规,酒后驾车被视为极度不尊重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

日本:日本新的《道路交通法》规定,要严惩酒后驾车、酒后驾车恶性逃逸,以及隐瞒饮酒经历的驾驶员。另外,对于为饮酒驾驶员提供车辆的人、同乘者和供酒人都要处以相应的惩罚。例如,对于同乘者和供酒人,如果驾驶员醉酒驾车,他们要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罚款;如果驾驶员属于饮酒驾车,他们会被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30万日元罚款。

美国: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0.06%时,无条件吊销执照。有醉酒记录者,汽车保险费用将上升近10倍。醉酒驾驶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

四、关于将酒后驾驶刑事立法的立法建议

作为保证人民民主专政,严厉打击犯罪的重要武器,《刑法》有着其重要的地位,因此为了增加威慑力,建议对《刑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酒后驾驶作为一项罪名写入刑法,在美国,一旦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将由刑事法官宣判,重的可以判处一年监禁;在日本,醉酒驾驶处两年以下徒刑或十万日元以下罚金;在澳大利亚,如果醉酒驾驶屡教不改,最多可以出十年有期徒刑;在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一千至五千新元的罚款或长达六个月的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一年,并处罚金三千至一万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三万新元及最长的十年监禁。事实证明,对酒后驾驶的刑事立法是有效的,我们可以从西方国家交通事故死亡率不断降低中得到论证。

二、对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肇事罪,加重其刑事处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刑罚的力度不够大,根本无法引起驾驶员的足够重视,因此许多人也就听铤而走险,侥幸地继续酒后驾驶。因此如果能将起步刑罚提高,并且将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作为量刑的一个依据写入刑法,相信如多人便会衡量再三,审慎行事。

三、通过许多调查结果,不难发现,许多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者大多是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业的人员,由于公务上的应酬需要,他们经常会在饭局上饮用各种各样的酒类。对于一些级别比较低的官员而言,由于他们没有配备司机,只能自己硬着头皮驾驶汽车,因此,对于这些人,必须立法对此类现象进行打击。可以增加“开除公职”作为对公务员和国企人员的附加刑,一旦发现公务员和国企人员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无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一律就地免职等措施。比如说2004年芬兰赫尔辛基警察局副局长艾尔基·海麦莱宁因酒后驾车被课以重罚,随后便被开除公职。

四、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统一的修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的基础上进行吸收,对《刑法》进行一定的修订,加强各地方交通部门的执行力度,确保法律能够得以实施,而不是一部空空的法律。

虽然将酒后驾驶刑事立法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不公平,但是,法律应当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既然酒后驾驶的风气已经在社会上蔓延开来,而行政手段又无法长久根治,只能通过法律的手段去进行制止。法律应当是维护多数人的利益,用刑事立法的方式虽然对同样的行为采用了更加严厉的方式,但是毫无疑问从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角度看,将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刑事立法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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