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生活在08级感受到了很强的挫败和压力,因为身边优秀的人太多了,总是感觉自己过于平庸和肤浅。不过好处是,可能这些人我永远也追不上,但是却激励自己不断提高,越跑越快。在逻辑和语言都难以脱颖而出的时候,只能从身边的小事发散闲谈了。
最近从好朋友那听说,五道口原来的夜市没有了,变成了停车场,还悬挂了一些“保护城市秩序,人人有责”、“百日整顿”之类的标语。我身边的女生全部长吁短叹,唉声叹气。五道口夜市是路程半小时之内的价格低廉的方便国关女孩淘宝散心休闲娱乐的好去处,白天没有时间买东西需要晚上补货的时候,五道口也是便是首选。现在没有了,实在是让广大用户悲痛不已。
我想起了曾经一次去五道口的见闻,本来是一片祥和繁荣的买卖景象,忽然不知是谁喊了一声“城管来了”,很多卖家来不及分辨信息的来源和真伪,扛起包袱撒腿就跑或者骑上三轮车仓惶逃命,顿时一幅“清明上河图”就变成了“圆明园遗址”。现配图证明一下,这个是我偷偷拍的,不是很清楚,不过仔细看还能看清楚。(图)
很小很小的时候,一次和妈妈去买菜,见几个“制服哥 ”随便拿了一个卖饼条的阿姨的饼条和豆芽菜的时候,仇恨的种子似乎就在我心里萌芽了。后来看过很多网贴和图片,其中比较有名的一个貌似是叫“灰色的记忆”,都是一些心灵鸡汤似的图片,当中就有很多是反映可怜的穷人们在对要没收摊子城管的苦苦哀求。
搜索了一下“维基百科”的城管条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称‘城管’,是隶属于市容管理办公室的一个下属部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其职责是对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进行整顿治理。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当事人可凭暂扣证明去城管办公室接受教育或罚款后,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后可以领回被扣物品,城管没有没收物品的权力。”单从这个概念上来看,既然城管属于事业单位,那么城管就不应具备执法权。那么所谓的城管执法权根本就存在,而城管执法就更无从谈起。
支持的理论基础是这样的。所谓城管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所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之规定: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简单说就是将那些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的执行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原行政处罚权。有人说“能够有效地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和重复处罚,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能够为合理配置政府部门的职能,精简行政机构探索新路子。[1]
那么我就有一些奇怪了,既然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机关有行政处罚权,而现在让城管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那我们口口声声谈到的“有法可依”怎么体现,依法治国的主体到底是谁,怎么样就可以随随便便让渡一个如此重要权利?很多地区的城管系统都是依照地方性的条例、法规来建立的,那么法规条例和法律相比,有怎么能有如此巨大的效力,我们讲的法律位阶到哪里去了?或许有的人认为《行政处罚法》是城管执法的一个法律依据,可是在这个法条中,仅仅谈到了一个“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对于其他具体事项没有任何明确的说明,又怎么能依据这样一个非常模糊的法条建立一个事关多少百姓生活和幸福指数的庞大的强权的恐怖的城管系统?即使可以以这个法条作为基础依据,那么任何一个国家机关的权利让渡都要有清晰的程序正当的法律规定吧,那么环保局,工商局,城市规划局等等无私的无奈的机关让城管来代理家务,哪里有明文的法律规定?难道所谓的高效率行政就可以违背法律的程序正义吗?
退一步讲,假如前边所有的问题都被一一否定了,那么我现在想到的就是任何一种权利的无限扩大都是极其恐怖的,因为无所敬畏,任意泛滥。那么即使城管有正当的法理依据,至少这个行业内部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存在极大漏洞的,就是因为它没有相当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对于一种权利不断泛滥的系统不加以制衡实在是让人不寒而栗。
不过呢,我不过是在这里发发牢骚。大一的寒假,我在家玩的十分无聊,正好临近情人节了,突发奇想想到街上卖玫瑰花。于是我在花店提前定了100枝玫瑰花,待到情人节那天沿街叫卖。卖了一半之后,我看到街上有城管的身影,心中掠过一丝恐慌,于是找一个高中同学提供了其家长的手机号码。原因就是他爸爸就是城管大队的。有了这个号码之后,我顿时变得高枕无忧。
我当时只想到一句其实非常不恰当的话,说出来娱乐下自己—“小人不能得罪,只能利用”。